近幾天,微博最熱門之一的事情莫過于某攝影師與一標榜“窮游旅行家”的網絡紅人的維權口水戰了。事情起因是攝影師與網絡紅人應某品牌之邀,合作拍攝了一組照片。
后來網絡紅人要出書了,向攝影師征詢并要了版權使用費(但僅限于本次出書)。網紅的書銷量越來越好,和出版社商議需要加印,但未與攝影師商討。
于是攝影師發了一條長微博控訴版權之傷,有網友質疑其動機不純:認為是想多分錢。繼而出版社也給出回應,提出“加印”與“再版”兩個概念。出版社認為與攝影師簽訂的合同認可“加印”而非“再版”,所以沒有所謂的侵權一說。
攝影師繼而再回應,指出出版社在模糊焦點,合同只寫了用于本書,而非其他商業用途,并舉證網紅在其他地方的侵權行為。
這一事件讓與之關聯人士人人自危,并以調侃語氣表明態度與立場。
首先,照片中被攝者擁有攝影作品的肖像權,攝影師擁有版權。若使用,則需雙方都同意。
此維權事件增加了國民對知識產權的認知,我們由此可聯想到數字標牌行業,商家若只有機器擺放在那而無內容自然不能吸引消費者。而內容的播放尤其是涉及到商業宣傳或企業形象等則要慎之又慎。
近年來,我國國民的法律意識正逐漸提高,對于數字標牌行業來說,嚴格按照我國法律要求來走,也可以避免掉很多不必要的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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